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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有三大抵触 超越权限

http://esf.huizhou.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5 月14 日 新快报

  [摘要] 该楼居民给全国人大的上书简洁明了颇为专业。上书认为上述条例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13条、《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则,《条例》、《办法》属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但却规定政府部门依据自身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并借助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强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这样任何拆迁不管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只要获得许可证便无往而不胜,行政强权凌驾于公民私权之上。

其上述行为超越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权限,应予改变或撤销。

上书认为《条例》《办法》与《物权法》抵触主要有三:

1《物权法》:一物一权《条例》《办法》:一地两卖

未拆迁就出让将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

依据《条例》、《办法》,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拆迁还未开始原房屋尚完整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新业主持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因此,《条例》、《办法》规定,在拟拆迁房屋未拆除之前,将其土地使用权提前出让,属于典型的“一地两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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