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huizhou.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8 月8 日 李凌鹏 成都商报
专家称,此案中,原告自创“过户担保”这种担保形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担保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属无效。
房价上涨房子过户后扯皮
罗先生说,去年3月,他急需资金,到处借钱。后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何先生。何先生同意借款,但要求他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何名下作担保。3月14日,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何先生借15万给他,他将抚琴小区一套价值约30万的房子过户到何名下,作为“抵押”,借期3个月,每月利息1.5万元,待他偿还此款后,何先生再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抵押”期间,他仍免费在该套房屋内居住。此后,他将房子过户到了何先生名下,3个月后,他没能如期还款。今年7月,何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他,要求他搬出去,并收回他的房子。
罗先生的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宇说,罗先生和何先生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担保借款合同,只不过担保的形式是现行法律中没规定的。昨日,他们已向金牛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一个借款担保关系,确认罗先生还享有房子所有权。
“房子都过户了,咋不是卖呢?”何先生说,他当时以15万的价格买下罗先生的房子,现在,他收房天经地义。
对于双方的官司,李振宇律师说,近来,房地产价格上扬,该套房子的价值也不断上涨。这套房子现在真正的权属归谁,双方是买卖还是“抵押”,直接关系着双方10多万甚至数十万的利益。恰好当初双方约定又不明不白,为此,只好等待法院判决。
法学专家:
“物权法定”,自创担保无效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法副教授吕彦称,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不动产担保通常适用抵押形式。不动产抵押只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一个抵押登记就可以了,不需过户。我国法律规定,“物权法定”,法律没规定的物权形式是无效的。“过户担保”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担保种类,所以无效。而如果何先生和罗先生之间的关系确实是一个借款关系,那么何先生是不能根据这个协议取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的。罗先生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要求何先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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